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程經驗證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10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991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程經驗證明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南投縣政府工務局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縣工築字第○九二一○○四八四九○號函辦理

二、 按綜合營造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第三點:「(五)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填具外,應同時檢附下列文件:1.工程經驗證明文件,技師之工程經驗證明文件,除政府或公營事業機關出具者外,應以合法登記之建築師事務所、相關技師事務所或相關之民營廠商所出具之證件為限....」另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既係依據技師法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業經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一二二○號總統令制定公布,揆其第三條所定業務內容,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合屬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所稱之相關之民營廠商,該經歷得視為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土木建築工程經驗,其經驗年資計算則應依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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