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辦理地址遷移後,其技師如何加入技師公會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694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台南市全成營造公司擬遷入高雄市,其技師如何加入高雄市技師公會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九二昭字第○二七六二號函辦理。

二、查各技師公會章程並無禁止重複加入公會之限制,且按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又按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規定,如係以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應檢附技師會員證。是營造業之移入及移出地址跨越直轄市、台灣省或福建省各縣(市)者,原任專任工程人員應再加入營造業移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茲參酌來函所附資料說明六並考量實務執行,同意營造業得免附原任專任工程人員加入營造業移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會員證先行辦理跨縣市遷移地址登記,惟仍應於核准登後十日內檢具營造業移入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會員證完成變更程序,否則將視同專任工程人員自核准營造業變更地址之日起離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