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師依營造業法是否得以辦理甲等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變更登記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003082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師依營造業法是否得以辦理甲等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變更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92)中力工九二○一○二依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綜合營造業應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本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另按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是符合上開規定之建築師,自得擔任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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