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申請變更登記專任工程人員時,專業工程人員宜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妥變更登記後,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技師執業機構登記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20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229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營造業申請變更登記專任工程人員時,由於專任工程人員係受聘於營造業,因此專任工程人員宜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妥變更登記後,再向貴會辦理技師執業執照有關執業機構之登記事宜,較為妥適,建請惠予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貴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工程企字第091005558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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