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業務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2月26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200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執行業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工信(九○)字第一八二號函。

二、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所明示。所指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且固定實際在勤負責該工程施工責任之專任工程人員。故聘有一人以上專任工程人員之營造業,應由負責該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依上開規定簽名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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