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基於營造業之永續經營及換證前後業績之接續應予保障,有關營造業法第7條第5項及第6項所定之5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金額,包括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之綜合營造業,其未換領前之承攬工程金額。本部營建署96年9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46272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