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土木包工業越區承攬營繕工程疑義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內授營字第095080798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台端函詢土木包工業原登記於基隆市,可否依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越區承攬福建省連江縣(馬祖地區)之營繕工程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端951121日請釋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依照上開規定,土木包工業原登記於基隆市,不得越區承攬福建省連江縣(馬祖地區)之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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