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第10條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經驗年資問題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營授辦建字第095350358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釋示營造業法第10條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經驗年資問題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62日府工土字第0950099725號函。

 二、請依照本部9392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614號函辦理,隨函檢附上開號函影本乙份。

 

*台內營字第0930086614

中華民國93923

主旨:關於臺南市政府陳為郭天運君檢具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申請籌設許可,其原服務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南市工護字第09300732350號函辦理。

 二、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營造業法(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業有明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 在政府機關、公 () 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 () 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先予敘明。

 三、查本部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四一九號函發布「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須知」(如附件)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係規定,「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在營造廠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經驗者,並應加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當年勞工最低工資)或稅務出具證明文件若民營機構出具服務證明者,並經法院公證(認證)為有效」;土木包工業申請設立登記,其負責人在本法施行前之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該事務所、公司(商號)或機構如己解散或消滅,其營業期間仍有原登記主管機關之登記證明文件可供查閱,又本部「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須知」上揭規定已行之有年,土木包工業申請設立登記,其負責人在本法施行前之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如其原服務之事務所、公司(商號)或機構如己解散或消滅,得依上揭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事實認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