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土木包工業申請變更負責人時應具備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是否應加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之佐證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營署中建字第0953502635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土木包工業申請變更負責人時應具備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是否應加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之佐證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421日府工土字第0950068526號函。

 二、營造業實施後有關土木包工業登記、變更等相關案件,自應依據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暨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有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土木建築施工經驗之證明文件,請依營造業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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