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府函詢有關土木包工業申請變更負責人時應具備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是否應加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之佐證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4月21日府工土字第0950068526號函。
二、營造業實施後有關土木包工業登記、變更等相關案件,自應依據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暨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有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土木建築施工經驗之證明文件,請依營造業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