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府請釋營造業法第10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經驗年資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4年10月18日府工土字第0943034019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第10條條文所稱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應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之建築工程施工經驗,應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予以事實認定,尚無該年資需連續不得中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