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檢討「土木包工業不得登記兼營建築、土木有關材料買賣業務」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1409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檢討「土木包工業不得登記兼營建築、土木有關材料買賣業務」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府商登字第0930330137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次查本部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447號函(附件二)復經濟部略以,「查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尚無明文營造業『限於專業經營』,故營造業辦理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以外之業務,得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是本部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內營字第8001181號函即日起不予適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