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民眾檢具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籌設許可,其原服務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9月2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661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臺南市政府陳為郭夫運君檢具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籌設許可,其原服務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九十三年年九月一日南市工護字第○九三○○七三二三五○號函辦理。

二、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營造業法(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業有明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先予敘明。

三、查本部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四一九號函發布「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須知」(如附件)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係規定,「負責人應有三年以上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經驗者,並應加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當年勞工最低工資)或稅務出具證明文件若民營機構出具服務證明書者,並經法院公證(認證)為有效」;土木包工業申請設立登記,其負責人在本法施行前之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在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該事務所、公司(商號)或機構如已解散或消滅,其營業期間仍有原登記主管機關之登記證明文件可供查閱,又本部「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須知」上揭規定已行之有年,土木包工業申請設立登記,負責人在本法施行前之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如其原服務之事務所、公司(商號)或機構已解散或消滅,得依上揭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事實認定辦理。

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須知

一、申請土木包工業登記者,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先自所在地縣(市)政府洽詢,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部。

二、土木包工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土木包工業」為其名稱,其屬公司組織者應以「○○○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三、申請書表應填寫一式二份,請以毛筆、鋼筆或藍(黑)原子筆書寫,端正詳確,不得挖補。

四、辦理土木包工業登記,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經濟部公司設立名稱預查表並向該管縣、市所在地機關申請籌設許可後依公司法之規定辦妥公司登記,並應於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土木包工業登記證,逾期撤銷籌設許可。申請籌設許可,應備具左列文件:

()資本額為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以一個月內期限有效)。

()負責人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二份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相片四張。

()負責人應有三年以上在營造廠商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經驗者,並應加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當年勞工最低工資)或稅務出具證明文件若民營機構出具服務證明者,並經法院公證(認證)為有效。

()營業地址應繳驗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公家機關所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並註明其分區使用證明書(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如係承租者,應檢附承租契約法院公證書。

五、申請土木包工業資本額為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其中現金百分之四十,施工機具及依法登記為經營土木包工業所必須之不動產合計為百分之六十。

六、公司登記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後再申請核發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時應備妥左列文件。

()申請書(一式二份)。

()公司執照影印本。

()施工機具設備及其鑑價證明文件。

()不動產及其價值證明文件。

()現金存款證明。

七、申請獨資土木包工業,應就前列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文件及第四點各項文件一次檢附。其組織為合夥者,應檢附獨資土木包工業所規定檢附文件外並應加附合夥證明文件,其不動產所有權應按合夥投資比例登記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八、登記為土木包工業之施工機具設備,以土木、建築常用之施工機具及其他施工用耐久性機具設備為限,其有引擎之機具,須註明引擎號碼,且施工機具設備,應檢附中國生產力中心或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之公證業或徵信業之鑑定價值文件及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前項證明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限,如係新品,由機具出售廠出具之統一發票不超過一年期限。

九、登記為土木包工業資本所必須之不動產,應繳驗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正本及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及不超過一個月內之地政機關建物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當期之公告現值證明文件(如地價證明、房屋稅收據或稅捐機關評定現值課稅證明)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不得作為資本額。登記之不動產地點應座落設立登記所在地或毗鄰之縣市為限。

十、申請登記之不動產部份其為土地者,係指可供土木包工業辦公、建築房屋或堆積器材等其他有關使用之土地為限,其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範圍內者,其地價以登記時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範圍以外者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又登記不動產為土地者,每筆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不動產座落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台北市以住三、住四、商業區為限,高雄市以住宅區、商業區為限,台灣省以住宅商業區為限;座落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容許使用項目,及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為限,再者,申請登記土木包工業資本額之不動產,土地上有建物者,應一併辦理登記,如建物價值符合規定,可單獨登記建物。

十一、證冊費規費新台幣陸佰元。補發手冊減半收費。

十二、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時,負責人應親自赴登記主管機關簽名,藉以瞭解其身體健康狀況,無內政部73.8.15.臺內營字第二四一三七三號函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於十天內核發給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承攬工程記載手冊。其前開內政部函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身體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視力失明。

2.聽覺或語言能力喪失。

3.智能不定。

4.肢體殘缺須依賴他人或拐杖或乘坐輪椅等始能行動者不得擔任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標準作業程序

建築管理處

工作項目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編號

三四

法令依據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五條

標準(合理)作業程序

辦理時應

注意事項

 

一、土木包工業名稱概以○○土木包工業或○○土木包工(業)公司為其名稱。

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應有三年以上在營造業或工程機關服務,確有從事建築或土木工程施工經驗者。

三、營造業之資本應為現金、機具及不動產以規定比率組合。

四、負責人不得兼營其他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五、應加入土木包工業公會始得營業。

使用書表

一、土木包工業登記申請書三份。

二、土木包工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存放地點及價值表一份。

三、土木包工業不動資產地點及價值表一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