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服務證明文件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
營署建營字第093290773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登記,其負責人服務證明文件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府工建字第○九三○三七五四三○○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六條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在政府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之證明文件為:服務證明書及經歷證明書,請依規定就其事實認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