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服務證明文件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
營署建管字第093290238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一土木程有限公司申請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登記,其負責人服務證明文件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府工建字第○九三○三六三七四○○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六條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二三一三號令訂定發布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一、服務證明書:(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已有明文,請據以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