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土木包工業承攬建築工程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2037號
法規內文

主旨: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土木包工業承攬建築工程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新竹市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府工建字第○九三○○○二五九八號函及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土木全聯良字第八十五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六條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法第二十三條承攬限額及一定期間工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之規定,涉營造業淨值之認定,已研擬「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草案)」刻正協商研訂中,其中有涉建築工程者,自應依建築法及各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