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土木包工業申請換領登記證書須知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6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1611號
法規內文

一、為辦理土木包工業換領登記證書,特訂定本須知。

二、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領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一)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正本。

(二)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三)營造業法施行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四)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護照正、影本各乙份及出具無違反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情事之切結書)。

三、審查之規定項目如附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應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換發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補正一次,補正仍不合格者,應予退件處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第四點辦理變更登記併同換證之土木包工業,應依該處理原則所附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及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併案辦理。

 

附件
A2-3-1-7.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