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經營土木包工業之公司或商業組織,其辦理地址、負責人或資本額變更之辦理程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2月4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0069375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經營土木包工業之公司或商業組織,其辦理地址、負責人或資本額變更之辦理程序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經商六字第○九二○二二三○○九○號函。

二、按本部「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附件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之附註一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中已明文,「變更地址」應檢附之文件包括說明項11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增資登記」應依增資後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認定,又同一申請登記函附註五規定:「變更負責人應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辦理變更,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並應由舊負責人具名申請或新舊負責人共同具名」。故經營土木包工業之公司或商業組織,其辦理地址、負責人或資本額變更應先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再向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請惠予配合協助辦理。

三、檢送「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及附件如後附供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