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民間建築工程是否可以實際完工結算金額記載至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2月18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07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民間建築工程是否可以實際完工結算金額記載至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九四八七○○號函。

二、有關營造業承攬民間建工程,其工程造價之採計標準,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四九號函業有明示;為鑑於實務上考量,其工程造價並得以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惟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為限,並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發票,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正、影本,加蓋主管機關校驗章之工程承攬手冊及工程合約等證明文件,為本部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四七○號函所明示,本案承攬財團法人工程,係屬民間建工程,自得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81117

台內營字第8177049 

 

主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八、九條申請升等登記關於工程造價之審認原則,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復 貴廳80.11.20.(80)建四字第五○○七四號函。

二、營造業申請升等關於工程造價之審認,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土木及建築工程,應檢附完工驗收證明書,承攬工程手冊正、影本,其金額以承攬工程手冊記載為準。

2.承辦民間土木及建築工程,應檢附承攬工程手冊、使用執照正、影本,其金額以使用執照上記載為準。

3.什項工程以法定造價為準,唯未申請什項執照上之民間土木工程,應加附請款發票。

三、本部71.10.14.(71)台內營字第一一○六○三號函不再適用。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86812

台內營字第8673470號函

 

一、本案有關營造業承攬民間建築工程,其工程造價之採計標準,本部86.1.17.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四九號函示業有明文;為鑑於實務上考量,其工程造價並得以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惟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為限,並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之各期登票,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正、影本,加蓋主管機關校驗章之工程承攬手冊及工程合約等證明文件。

二、營造業之承攬限額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本案建議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第十一點及營造申請登記函之規定應配合修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