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執行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0月17日府工建字第09426227100號函。
二、承辦私人營繕工程,其工程起價以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不得起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並應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其統一發票、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本及工程契約等文件,為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第2款所明文規定。其發票之買受人應為定作人(起造人),如尚有疑義,可就事實查核。
三、至所詢包工不包料一節,應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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