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建築物管理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北市都建字第10265732000號函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建築物之建築,依行政院76.7.29.台(76)內字第一七一九四號函及內政部85.1.29.台(85)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三二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指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與捷運營運有關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但捷運路軌、隧道、橋樑、地下街、聯合開發等非屬適用建築法之構造物及地下街、聯合開發等建築物,均不適用本要點,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與捷運營運有關之建築物,指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供工程、操作、修護、倉儲、救災、訓練、管理、轉乘設施及行政院86.7.4.臺八六內二七二七七號函核列為特種建築物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
   與捷運營運有關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認定如有疑義,應由捷運工程建設機構邀集本府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工務局及其他相關機關關於興建前召開會議審查後簽報本府認定之。
三、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措施及污水排水設備,應於興建前檢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分別送本府消防局及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審查核可。營運中消防安全措施或污水排水設備有變更時,亦同。
   建築物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營運中勞工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有變更時,亦同。
四、建築物於興建完竣後,由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備具下列圖說(以中文標示)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備查;營運中之建築物有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行為時,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興建前將圖說送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審核同意,興建完竣後再由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備具下列圖說(以中文標示)送本府工務局備查,作為公共安全檢查之依據。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及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比例不得小一千分之一。
(二)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基地之建築線、境界線;建築物之配置,建築物與基地上原有建築物或與鄰地間境界線之距離;出入口方向,以及基地周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等相關圖說。
五、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修正條文自頒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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