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對於2種以上構成材料不同之建築物,於使用執照附表建築物概要上標示各層之構成材料,俾利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作業」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北市都建字第09565976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本府地政處有關建議「對於2種以上構成材料不同之建築物,於使用執照附表建築物概要上標示各層之構成材料,俾利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作業」乙案函件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地政處951019日北市地一字第09532647800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地政處來函建議,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自即日起,對於2種以上構成材料不同之建築物,請設計建築師務必配合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書表內詳註各層之構造種類,俾供本府地政處據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事宜。

三、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82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51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