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工地查驗乙事,請轉知設計人本處配合之相關勘驗程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2月26日環署水字第09401512400號函及 貴處95年1月25日北市工建施字第09500153100號函辦理。
二、旨揭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工地查驗乙事,本處依照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章建築施工管理第19條第4項主要設備堪驗有關規定辦理。並請設計人等於安裝前10日將上開條例有關內容規定文件送本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建造執照申辦「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俾憑本處辦理後續竣工查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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