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臺北市建築工程申請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
說明:
一、本件「臺北市建築工程申請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原有36項勾選項目,因應相關法令修訂並刪除現有建照注意事項已加註項目,簡化為28項勾選項目(如附件),自即日起適用;原有注意事項附表使用期限至95年3月31日止。
二、納入九十四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53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4號。
三、本附表下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