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10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52033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處理原則修正乙案,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二七七九00號函諒達。

二、旨揭「本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處理原則」修正說明二、為加強本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管理,並統一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九二00一五0七八號函示說明二、「新建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可併同建造執照辦理,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新建建築物如併案辦理室內裝修,可視同建築內部裝修,依建造執照相關規定辦理,其裝修設計圖說由建築執照之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免予審查,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但其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三、另申請使照時未依規定辦理室內裝修即已先行施工,經函洽內政部,施工期間尚未經許可擅自裝修應如何處罰乙節,內政部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九二00一五0七八號函復:「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為建築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是新建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辦理。故新建建築物內部裝修併同建築工程辦理時,施工期間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處罰。」為簡化程序,於施工期間擬併案辦理內部裝修者,可另案辦理變更設計,或經設計建築師簽證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併使用執照辦理修改竣工圖,如涉先行動工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處罰。

四、本案納入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15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2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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