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法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廠承造之建築物,其補辦建築執照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
北市工建照字第09269345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依法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廠承造之建築物,其補辦建築執照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申請書。

二、按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之工程如下:‧‧‧三、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二公尺以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施工,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及營造業承造。」另按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已建造建築物之結構體,除磚造之建築物由本市開業建築師負責鑑定外,其他構造之建築物必須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審查鑑定。」

三、有關所詢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廠承造之建築物,其規模較小且結構單純,於補辦執照作業,應可簡化,免由本市開業建築師或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審查鑑定。惟該免由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其面積、簷高或工程造價之計算,依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營署建字第五○二五○號函所示,應以建築基地內全部建築物為範圍。

四、有關各級學校既存簡易違章建築,是否仍須報開工、勘驗手續乙節,查本府教育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北市教八字第○九一三九五五三七○○號函已有明示,如其工程已完竣,其補辦使用執照,免申報開工、勘驗。

五、本案納入九十三年台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2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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