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自98年1月1日起新申設「便利商店業」之場所,其無障礙設施應符合規定後,始可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4290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9771日修正頒行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自9811日起新申設「便利商店業」之場所,其無障礙設施應符合規定後,始可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內政部9771日修正頒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附件一),業將「便利商店」列為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是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附件二),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之規定,自9811日起新申請設立「便利商店業」之場所,應規劃設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無障礙設施,並經本局所屬建築管理處勘檢合格,始可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次按內政部9773日修正施行之「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附件三),領有9771日前核發建照執照之公共建築物,若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請本局所屬建築管理處彙提「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議。

三、本案納入本局97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1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