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本市新建公共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竣工勘檢作業事項,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有關無障礙設施勘檢,業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關始執行(附件一)。新申請之建造執照應設置無障設施案件,同時實施必抽,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函各單位配合辦理(附件二)。自即日起新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勘檢以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法令適用日)以後掛號之建照案件,於竣工勘檢時以新制審查表(如附表一)逐項審查。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以前核准之建造執照,仍採用舊有審查表勘檢(如附表二);另申辦勘檢前,請監造建築師依審查表逐項確認簽證後檢附完竣照片,俾排會勘。
二、修正舊有「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檢查表」第五項三點:機箱與樓地版空隙小於或第於二公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設備篇第一一○條第七項昇降機出入口處樓地面,應與機箱地版面保持平,其與機廂地版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修改為小於或第於四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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