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自92.7.15.起實施之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辦理無障礙設施竣工勘驗作業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15日
北市工建字第09252845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府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照辦理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請查照並轉知各相關公會。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空間,依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九次會議及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內營字第八六八九○三五號函研商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施及設備勘檢執行案會議結論: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設施及設備之勘檢,應併於建築物之竣工勘驗中執行,且主管建築機關執行築物竣工勘檢應邀請專業團體參與,並邀請當地建築師、相關技師公會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成員,會同辦理新建公共建築物之勘檢。

二、為落實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勘檢,應併於建築物之竣工勘驗中執行,有關作業方式如左:

()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施及設備之勘檢,由本工務局邀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內政部公共建築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訓練之建築師」參與勘檢,及「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代表),於建築竣工時,會同勘檢。

()參與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及設備竣工勘檢人員,應依「台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檢查表」逐項檢查,(本檢查表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規定辦理)

()依法令有規定公共建築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其設置符合法令規定標準者,即為合格,如勘檢不合格者,使用執照申請人得就勘檢不合格處申請複查,複查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

()另設置雖符合標準,而使用上有不便之情形時,會同勘檢人員對用不便處提供建議,建 請承商改善,但不影響使用執照之核發,該檢查表亦併入使用執照卷宗存查。

三、現場勘查時,若建築師設計未依審查表內容(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計且現場無法依照審查表項目修改時,得由業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向本府「臺北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申請審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