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核發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時,應查核防火門之商品檢驗標識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002537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重申核發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時,請查核防火門之商品檢驗標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經標三字第○九二三○○○二六五○號函附「研商建築用防火門回歸營建主管機關管理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前揭會議中表示:建管單位未於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配合檢查防火門是否符合標準檢驗局檢驗規定,此種檢驗與管理單位不一致之現象,已造成該局於處理違規檢舉時之諸多困擾。請貴管依本署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五○七八八號函(如附件)示,於核發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時,查核防火門之商品檢驗標識。

 

附件
A2-2-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