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3277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處理原則乙案,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建築工程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核發,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查室內裝修並未列為使用執照核發必須查驗之規定項目,是以建築物室內裝修是否需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決定,如室內裝修未申請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者,仍應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加強本市建照工程室內裝修管理,並統一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建照工程室內裝修併同使用執照申請許可案件室內裝修範圍規模除未超過「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第十一點規定「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具審查機構人員資格者,辦理室內裝修在十層以下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超過十層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在其範圍內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區隔者,免再查核及查驗,得逕送工務局發給合格證明」規定規模,得由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簽證負責外;超過上開規模者應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及辦理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併同使用執照核發室內裝修許可。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本案納入九十一年台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三四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五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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