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業已設立專戶提撥公共基金之證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11月1日
北市工建字第128089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業奉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85.10.2.(85)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六號函辦理。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及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營署建字第五八四三○號函之規定,凡建造執照工程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後領取者,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以起造人或起造人之代表(起造人二人以上時)名義於金融機構開戶設立專戶儲存提撥公共基金之證明,並註明為○○公寓大廈(社區)公共基金。

三、副本抄發本局局長室(五份)、第二科(五份)、建管處(施工科四五份、資訊室二份)。

四、本局編號:一二三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