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先行完成營建空污費末期費用暨減免退﹝補﹞費申繳程序始得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
北市環一字第8720484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市需申請使用執照之營建工程,應先行完成營建空污費末期費用暨減免/退(補)費申繳程序始得辦理,敬請貴處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暫行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營建業主於繳清應繳費額後,始得持憑繳款收據聯向 貴處申請使用執照。申請使用執照時,由貴處查核營建業主填寫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繳減免/退(補)費申請書是否和完工證明或驗收證明書及工程異動資料的內容一致,並查核繳款書收執聯,確認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餘額。

二、營建工程自開工到完工,其施工工期、面積變更及污染防制承諾減免退費等因素之變動,而與首期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定費額有所差異,另分兩期繳交之營建工程,亦應於申報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末期費用申繳暨減免/退(補)費申請,均需重新核算實際應繳交之空氣污染防制治費並辦理退補費;事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治費徵收執行之落實及公平性且涉及人民之權益,敬請配合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