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物如有附建昇降設備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檢查合格證書等資料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4月14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0929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自即日起向本局建管處掛號申請使用執照案,如建築物有附建昇降設備者,應經竣工檢查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始核發使用執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六八九號令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前須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另為建立管理資料將配合建造執照核發時即於正本注意事項欄加註昇降機之部數,並於使用執照正本注意事項欄註記予以列管。

二、查現行本市昇降設備竣工檢查係委由內政部指定代行檢查機構代為檢查,為簡化作業程序,本局一併委由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代為竣工檢查、及代發使用許可證。

三、本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七六二號函「向本局建管處掛號申請使用執照,如建築物有附建昇降設備者,設置完成即發給使用執照」自即日起廢止。

 

臺北市建築物如有附建昇降設備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查合格證書等資料

中華民國89421

北市工建字第8931006800

 

主旨:更正本局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九二九○○○號函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旨揭本局函說明二:「查現行本市昇降設備竣工檢查係委由內政部指定代行
檢查機構代為檢查,為簡化作業程序,本局一併委由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代為竣工檢查及代發使用許可證」。代檢機構誤繕漏列另外經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更正為:「查現行本市昇降設備竣工檢查係委由內政部指定代行檢查機構代為檢查,為簡化作業程序,本局一併委由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北市機械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代為竣工檢查及代發使用許可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