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建築物地下停車場於明顯處設置標示牌」乙案,擬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鑑於本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欠缺明顯標示,特訂定本辦法,並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申領使用執照案件開始實施。
(一)申請建築物設有地下停車場者,均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於申領使用執照前設置標示牌。
(二)標示牌擬定直式及橫式(如附圖)兩種,可任選其一施作,採永久性材料製品,得固定於車道進口兩邊欄杆,柱面或牆面較明顯處。
(三)車道寬度標示雙車道或單車道,使用性質則標明自用或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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