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建築物於明顯處設置放大門牌號碼暫行原則」乙案,並自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鑑於本市車輛急速成長,為利駕駛人於行駛中辨識門牌號碼減少因找尋門牌而停駛路邊,妨礙交通順暢,特訂定本「建築物於明顯處設置放大門牌號碼暫行原則」凡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新建築物,自起掛號申辦使用執照時悉依本暫行原則辦理。
二、建築物於明顯處設置放大門牌號碼暫行原則:
(一)建築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含)道路之新建建築物,由起造人設計建築師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設置完成放大之門牌號碼。
(二)放大門牌之設置,係除戶政單位核發之制式門牌仍依現行規定位置釘掛外另將門牌號碼以阿拉伯數字(每一個數字最小尺寸高十五公分,寬一○公分)設置於臨接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外牆面(如留設騎樓者則設置於騎樓柱臨接道路之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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