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工程完竣後所有權如有轉移如何申請使照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3年12月25日
台內營字第267685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變更起造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3.11.19.(73)建四字第二○六六九七號函。

二、本部73.6.6.(73)台內營字第二三五一七六號函文中之所謂主要結構體不涵蓋建築物室內隔間。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七十條於建築工程完竣後即得申請核發之,初毋待於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唯此所謂「建築工程完竣」,須以其主要結構、室內隔間、主要設備已依設計圖樣施工完竣者為要件,僅主要結構體完成之建築物,自無從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僅為對申請使用之許可,應於建築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核發之,建築物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建築物所有權如有移轉者,得由承受人憑取得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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