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無原建造執照如何申請使用執照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3年11月7日
台內營字第266873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拍定人無法取得原發之建築執照(即建造執照),但經拍定人檢具權利移轉證明申請變更起造人或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或補發使用執照時,對於原有之建築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73.10.16.(73)建四字第一六九九三二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至明
。是以建築物經法院拍定後,其在施工中者,拍定人如已取得原領建造執照,得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未取得原領建造執照,得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核發建造執照。其已竣工者,僅屬建築物權利之移轉,不生補發建造執照或變更起造人名義問題,拍定人得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依有關登記法令規定辦理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或申請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原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無通知或公告註銷必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