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起造人死亡如何申請使用執照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3年3月5日
(73)北市工建字第60803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內政部釋示:「原建築物之起造人亡故,可否由其合法繼承人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辦理起造人變更乙案」(如說明二)請轉知貴會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73.1.30.(73)台內營字第二○五九九六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示略以:「……二、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明定。是以建築物之起造人死亡,繼承人對其應繼分如為以公同共有之狀態定其物權效力者,得共同申請使用執照,如為以分別所有之狀態定其物權效力者,經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按各人應繼分成立分割協議者,得分別申請使用執照。建築物起造人死亡,其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建築物使用執照得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由其父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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