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建築物經貴局核發使用執照,接妥水電並辦妥產權登記,嗣後經本部訴願決定書裁決應吊銷執照,究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按貴局核發之65.建(松)(吳)字第○二○號及(五七)建(陸)字第○一九號建照爭議事件,經本部69.11.4.(69)台內訴字第四八○七四號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原處分均撤銷」,利害關係人陳三畏不服,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部70.1.15.(70)台內訴字第四三七七號函向行政法院檢卷答辯,本件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