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期限逾期如何申請使用執照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69年10月22日
台內營字第38773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內政部69.10.22.(69)台內營字第三八七七三號函釋示:「為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已逾期,但房屋已完成,經提出申請使用執照究應如何處理乙案。」(如抄件),請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69.12.22.(69)台內營字第五七六三二號致本府函辦理。

二、使用執照竣工日期之認定仍依本局69.7.11.北市工建字第六四八一○號函規定循以往慣例以使用執照掛號日期為準辦理,惟申請使照時已逾竣工限期者,仍以實際竣工日期為準,並依建築法八十七條規定罰鍰後准予辦理使照。實際竣工日期可憑查驗記錄查考認定,施工查驗人員發現長久未報查驗者應隨時注意查核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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