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及擴大便民措施茲訂定修正後「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事項」「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事項」「核辦使用執照併案更正或補列核准建造執照與申請書筆誤或漏列事項」三種,列為本局建築管理處建築管理條例,希轉知各會查照。
說明:主旨事項自七十七年五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實施後本局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六六八○七號函所訂定修正之「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應(免)會照科審核事項一覽表」一併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