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集合住宅施工中經法院實施查封可否繼續施工並核發使用執照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5年11月29日
台內營字第450466號
中華民國75年12月12日
北市工建字第69781號
法規內文

會議紀錄

開會事由:研商集合式住宅施工中其某戶經法院實施查封,可否繼續施工並核發使用執照有關事宜。

會議結論: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關於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得否繼續施工,應以其繼續施工之行為,有無妨礙原來執行之效果為斷。一般而言,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執行外,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查封後,如繼續施工,將增加該查封住宅之價值與效益,對於原來執行之效果,似無妨礙。業經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秘台廳字第一七五四號函釋示在案,是以建築工程施工中,經法院查封者,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外,要非不得繼續施工。

至施工完竣後申領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並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函知原查封之法院及副知該管地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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