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基地經法院實施假扣押請准予核發使用執照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1年3月8日
台內營字第67552號
中華民國71年3月22日
北市工建字第61831號
法規內文

主旨:劉春右君等陳為建築基地經法院實施假扣押,請准予核發使用執照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劉春右君等七十、十二、四,七十、十一、二十陳情書暨貴局七一、一、廿二北市工建字第六○五四五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即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此項使用執照僅為建築物可供作一定用途之許可而已。揆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七十條之規定至明。假扣押為民事上之保全程序,目的在禁止標的物之任意處分。本案縱令建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使用執照,亦不能阻卻假扣押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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