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建築物外飾修繕更新之權責分工及施工管理執行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北市都建施字第09790002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舊有建築物外飾修繕更新之權責分工及施工管理執行方式 」會議記錄影本乙份(如附件),請依該會議記錄內容辦理(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本處97529日北市都建施字第09763270100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一、為求事權統一,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外牆修繕報備及辦理變更使用,由建照科受理申請及許可,施工管理及查處由施工科辦理,其他涉及使用管理及擅自搭建違章鷹架由權責科室辦理,違規查處權責分工表如下:

 

項  目

 

辦理事項

 

違規類別

權 責 科 室

備 註

違規查報及處理

受理申請變更報備許可

 

使管科

查報隊

違建科

施工科

建照科

外   牆

擅自陽台加窗並拆除外牆,增加室內面積

 

 

 

 

 

 

擅自變更構造或外飾更新

 

 

 

 

 

擅自搭建施工鷹架外牆修繕(含變更使用)施工管理

 

 

 

○協辦

○主辦

 

 

備註:○權責科室

二、為簡化程序,借用道路許可事項,併前項報備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其他單獨申請借用道路事項由施工科辦理。

三、原違規類別區分供營業使用及非供營業使用,簡化為一種,由使管科辦理。

四、擅自搭建施工鷹架外牆修繕(含變更使用)施工管理,由施工科發函限期補辦手續,副知違建科,如有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由違建科查處;外牆修繕報備許可後,免申報開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