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執照工程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鑑定機構會勘通知起始時間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63082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執照工程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鑑定機構會勘通知起始時間乙案,如說明,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95823日(95)省土技字第4607號函辦理。

二、有關鄰房現況鑑定會勘通知,鑑定機構得於建築執照掛號後開始辦理通知,如經鑑定機構三次通知無法送達或配合鑑定時,得由鑑定機構於領得建築執照後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

三、鑑定機構於進行第一次通知時,應於通知文件加註建照掛件字號及建管處查詢電話並副知建管處。且各次鑑定時間應間隔七日以上,並至少應於七日前通知鄰房鑑定時間。

四、納入9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08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1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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