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工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B8類)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清理流向列管門檻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北市都建字第09667308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本府環保局修正公告下修營造工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B8類)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清理流向列管門檻事宜,領有本局核發建築執照工程擬配合辦理執行方式乙案,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96413日北市環四字第09631863600號函(如附件)暨本府工務局9514日北市工建字第09471262300號函續辦。

二、有關營造業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前以9514日北市工建字第09471262300號函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在案(諒達)。現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下修營造工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清理流向列管門檻,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下述時程及公告規模範圍配合辦理,如下:

() 自中華民國965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一千萬元以上者。

() 自中華民國968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五百萬元以上者。

三、另前開符合環保署公告規模範圍領有本局核發建築執照工程,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請依環保署規定辦理,並於廢棄物清理完竣後取得本府環保局解除列管之相關證明或文件,方得洽本局申辦使用執照。

四、未依環保署上開規定辦理者,將由本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53條規定處罰,本局並得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處以勒令停工。

五、符合環保署公告規模範圍領有本局核發建築執照工程,其所產出之剩餘土石方仍應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洽「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申報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及領取運送證明文件,並應至營建署網站申報工程所產出剩餘土石方情形。

六、本案納入96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32號,目錄第二組第6號。

七、網路網址:www.dba2.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