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
經工字第88019647號
臺內營字第8874126號
法規內文

 

第 三 條 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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