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建廢棄物之管理執行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290112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採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有關營建廢棄物之管理請依上開規定執行,請 查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