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市民間建築工程因土質問題報備變更處理地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12日
北市工建字第9043346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民間建築工程因土質問題報備變更處理地點乙案,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局對民間建築工程餘土管理,係於放樣勘驗前要求取得當地縣市政府核准收容餘土函後函知當地縣市政府查證,放樣勘驗時由承造人檢附當地餘土處理場所出具同意書及餘土處理計劃,經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後同意備查;建築工程出土完畢後,本局並逐案出土時間與土量副知當地縣市政府,作為總量管制以核對收容處理紀錄;如有不符經當地縣市政府函知本局時,將以勒令停工與移送懲戒處分。

二、鑒於部分餘土處理場所確有進場土質特殊規定,本市民間建築工程申報餘土處理地點時除應注意自身工程土質外,應向餘土處理地點查明進場土質限制,開挖期間如發生餘土處理場無法處理情事時,應立即向本局建管處報備變更處理地點,以避免發生餘土亂倒事件。

三、納入本局九十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二五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四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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