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章所指之公共工程範圍自發文日起,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定義範圍辦理之工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4年4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2157100號函續辦。
二、有關涉及前述已施工中之建照工程,原以「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管理」之工程,可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選擇管理方式(採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如變更原民間建築工程管理方式為公共工程管理方式者,須將已完成棄置之剩餘資源辦理結案。符合旨述範圍之新申報開工之建築執照工程,營建剩餘資源管理均以公共工程以公共工程方式管理。
|